宪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,不是一般的法。
第一,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它一般的法。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。例如,民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、人身关系的法律;刑法是关于刑事犯罪、对罪犯惩罚的法律,等等。而宪法作为根本法,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、国家生活的全面,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,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。
第二,根本法是其它一般法的立法依据。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,所以其它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。例如,选举法第1条规定: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”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”。等等。所以通常说,宪法是母法,一般法律是子法。
第三,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一般法。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否则,应被修改或撤销。世界上有不少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的最高地位。例如,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:“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,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、命令、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它行为之全部或一部,一律无效”。我国宪法第五条也规定:“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”。
第四,根本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。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,不宜轻易改动,因此,修改宪法必须经过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,甚至繁复的程序。这在世界各成文宪法国家差不多都是这样的。例如,美国制定或修改一般的法律只需由国会议员提出议案,经两院审议后分别以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可。而宪法修正案则必须由国会两院议员2/3多数要求或者应2/3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。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由3/4的州议会或者3/4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。我国宪法的修改,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/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,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/3以上的多数通过。而其它一般法律的制定、修改,则全国人大主席团、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,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,均可以提出议案,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。